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2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胡宏文楊雅清陳心婷

抗告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因保全證據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5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0年12月15日命其於裁定正本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補費裁定已於110年12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該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03、105頁)。茲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113至116頁),依上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2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