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27號
- 聲請人
- 何世昌 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 訴訟代
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彭秋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同法第394條規定,得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為限。
、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1年12月20日110年度重上字第627號判決,漏未就其聲請假執行宣告部分為判決,為此聲請補充判決。
、經查:聲請人雖曾於111年11月17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記載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及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第二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3頁),惟業於同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並確認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139至140頁),可徵其最後確認之上訴聲明,並無假執行之聲請,是本院判決即無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屬不應准許。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