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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3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翠華饒金鳳藍家偉

上訴人
吳則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宗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係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收受原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審卷五第400頁),是本件上訴期間自翌日即同年月11日起算,計至同年月31日已告屆滿(末日為假日,順延1日),上訴人遲至113年8月5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本院卷七第235頁民事聲明狀上收狀章),顯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30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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