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何君豪、高明德、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楊文虎、王音之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6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陳怡欣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原住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64巷28 王音之 原住○○市○○區○○○路0段00巷00 號11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林奕如 張力方 莊淑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吳靜宜 陳姵伃 施娟娟 陳佳寧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楊文海 曾淑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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