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慧萍陳杰正沈佳宜

上訴人
張瑋津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淑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計繳裁判費,若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繳,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對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係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中段規定免繳第三審裁判費。上訴人於同年4月29日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萬5,750元,有臺灣高等法院送存代理國庫-臺灣銀行公庫部臨時收據1紙可證,顯屬溢繳,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