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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再字第1號

國家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李慈惠

再審原告
景龍江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109年度上國字第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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