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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何君豪高明德張文毓

111年度聲再字第153、154號

聲請人
姜榮昇(原名姜榮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者,依同法第438條前段規定,應並受上級審法院之審判,非無救濟途徑。如許對之聲請再審,顯與立法本旨有違;故當事人如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4號裁定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惟如附表編號1所示裁定係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第15頁),如附表編號2所示裁定係命相對人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1、32頁),均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故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案號 原確定裁定 1 111年度聲再字第153號 94年11月21日本院94年度重勞再字第5號裁定 2 110年度聲再字第154號 95年3月23日本院94年度重勞再字第5號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53、15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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