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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黃騰耀李媛媛許文章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再審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進財,於本院繫屬中之民國 (下同)95年1月19日變更為乙○○,有經濟部95年1月19日經人字第09500508380號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之規定,於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然再審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0 月間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並有特別代理權,有委任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之規定,本院訴訟程序不因再審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理人而當然停止,則本院於95年2月9日裁判時,仍列郭進財為再審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仍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院裁定係於95年2月20日送達予再審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丙○○,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9頁),則訴訟程序於95年2月20日送達後當然停止,再審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於再審原告甲○○提起抗告後之95年3月17日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許文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有經濟部95年1月19日經人字第0950050838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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