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008號
- 上訴人
- 陳堅茂
- 被上訴人
- 黃燦雄
- 被上訴人
- 黃畑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慧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郁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欣彤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0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00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002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9日送達上訴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59、469至483頁),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