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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傅中樂汪曉君廖慧如

上訴人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18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若係委任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者,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釋明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依上開規定委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8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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