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翁立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80號 上 訴 人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18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 代理人,若係委任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者,應依同條第3項 規定釋明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依上開規定委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