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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翁昭蓉廖珮伶羅惠雯
  •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凌忠嫄、廖松岳

  • 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潘天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 視同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視同上訴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上訴人 潘天龍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戚本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視同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4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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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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