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潘天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 視同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視同上訴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上訴人 潘天龍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戚本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視同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4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