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75號
- 上訴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文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軒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被上訴人
- 潘天龍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戚本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視同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4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