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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7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翁昭蓉廖珮伶羅惠雯

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上訴人
潘天龍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戚本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視同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4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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