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許深育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崇律師
- 再審被告
- 許世清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土地所有權狀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85號確定判決、109年12月8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6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再審原告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85號確定判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6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