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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抗字第4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慧萍沈佳宜戴嘉慧

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所為110年度救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另主張無資力支出抗告費,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勞聲字第42號裁定駁回。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抗字第4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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