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判先例、107年度台聲字第5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前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起宣布暫停執行航班,翌日旋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勒令禁止恢復執行航班,嗣後民航局更於109年1月31日廢止聲請人之民用航空運輸許可證,導致聲請人無法營運,但該廢止聲請人民用航空運輸許可、註銷許可證及獲配航權之行政處分於109年5月27日已遭交通部以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可見民航局前所為係屬違法處分。嗣雖交通部又做成相同廢止聲請人民用航空運輸許可證之行政處分,然該行政處分之做成有諸多違反行政程序之違法不當,聲請人業已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中。然而,聲請人因前開民航局做成之違法行政處分,自109年1月31日起無法正常營運,公司陷入停擺,更無任何營業收入,至109年3月31日不得已依照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資遣全部員工,同時亦因公司無營運收入之故,更積欠行政執行署、民用航空局、債權銀行等公法稅捐、租賃費用及借款無法清償,已陷入無資力狀態,此均係前開違法行政處分所致,不可歸責於聲請人。又因本件上訴裁判費高逹新臺幣88萬餘元,聲請人確實無資力可繳納,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4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就第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就其主張因積欠諸多稅捐、費用、借款等,已陷入無資力狀態一節,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予以釋明,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