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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婷玉林晏如曾明玉

聲請人
田沛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煥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本案尚未繫屬,指債權人尚未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債務人為給付之謂。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更行起訴,是法院就已繫屬之事件,殊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12號、70年度台抗字第290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本院110年度抗字第74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已為假扣押之執行,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相對人主張聲請人盜領其存款新臺幣(下同)230萬元,為保全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聲請假扣押,經系爭裁定【廢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相對人假扣押聲請之處分及駁回相對人異議之裁定】准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裁定為證(本院卷第5-7頁),堪信屬實。惟查,相對人就系爭裁定所保全之損害賠償請求,已向新竹地院起訴,經該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88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上字第1113號受理等情,有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查詢結果、該案判決及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憑(本院卷15、17、75-111頁),揆諸前開說明,假扣押之本案請求既已繫屬,即無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3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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