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得逕行以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觀其聲請再審狀所載再審理由,均係指陳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1號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36號裁定教示欄位記載有誤、未收受裁定、異議訴訟標的金額計算違誤,以及第三人吳淑卿共同侵害伊土地及財產,致受有重大損害,另案尚在最高法院提起聲請再審與聲明異議等情,而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