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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

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黃明發林政佑陳瑜

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得逕行以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觀其聲請再審狀所載再審理由,均係指陳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1號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36號裁定教示欄位記載有誤、未收受裁定、異議訴訟標的金額計算違誤,以及第三人吳淑卿共同侵害伊土地及財產,致受有重大損害,另案尚在最高法院提起聲請再審與聲明異議等情,而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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