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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38號

代位分割遺產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美雲游悅晨古振暉

聲請人
張文俐即張文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分割遺產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主張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7款情形,而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者,應認其訴為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79號、84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参照)。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此於就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7款聲請再審,主張枉法、偽變造公文書、刑法第211條云云,惟未主張原確定裁定法官關於該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業經宣告有罪判决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之情形,依上說明,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等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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