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22號
- 上訴人
- 塞席爾商豐凡公司(Riverich Corp.)
- 法定代理人
- 杜欣聰
- 上訴人
- 林冠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深圳市眾展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111重上字第5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前開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6萬2000元(見本院卷第54-55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萬8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