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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謝碧莉楊惠如林俊廷

聲請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送達代收人
楊雅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凱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66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24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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