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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7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純如江春瑩邱蓮華

抗告人
陳文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志洋間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571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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