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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3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鍾素鳳郭俊德楊雅清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2年度勞抗字第10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第4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以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據其提出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1頁),依照前開規定,應視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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