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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怡雯呂綺珍王育珍

聲請人
張文俐(原名張文麗)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9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或無必要時,法院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又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再審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61號代位分割遺產確定判決及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9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伊以原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2236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執行(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然伊已對上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數度聲請再審,為避免伊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爰聲請准系爭執行程序於該再審聲請終結前停止執行等語。惟查,聲請人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21號確定裁定(下稱第121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第1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38號確定裁定(下稱第138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第1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46號裁定(下稱第146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第1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69號裁定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見本院卷27至32、7至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核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