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張文俐(原名張文麗)
- 相對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9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或無必要時,法院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又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再審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61號代位分割遺產確定判決及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9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伊以原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2236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執行(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然伊已對上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數度聲請再審,為避免伊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爰聲請准系爭執行程序於該再審聲請終結前停止執行等語。惟查,聲請人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21號確定裁定(下稱第121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第1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38號確定裁定(下稱第138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第1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46號裁定(下稱第146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第1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169號裁定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見本院卷27至32、7至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核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