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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3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慧萍沈佳宜陳杰正

聲請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淑鈴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9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4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因對民國112年6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90號),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僅泛稱因Covid疫情及隨之而來三級警戒、內部員工或其家眷輪流確診隔離政策之故,如同社會上其餘公司行號,經濟已然承受不少衝擊,為不負客戶信任,盡心竭力咬牙努力經營迄今,以維持事業之正常營運,惟於去年上旬,突有多位客戶聽信謠言大舉對聲請人興訟,導致諸多案件繫屬各法院,已達90餘件,上開訴訟事件裁判費用累積數額龐大,聲請人恐無法負擔本案之訴訟費用支出等語,然未提出證據釋明聲請人現確已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上訴訴訟費用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36萬5,604元,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2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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