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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抗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紀文惠賴武志楊珮瑛

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命聲請人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2日寄存送達,經聲請人於同日領取上開補正裁定,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寄存送達文書領取簽收簿、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以113年度聲國字第30號裁定駁回,本院自得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抗國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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