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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68號

確認決議決定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賴秀蘭陳君鳳洪純莉

上訴人
張家琦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臺北律師公會等間請求確認決議決定書無效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核其再審之訴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系爭決議部分無效或不成立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2項請求再審被告給付1萬0,800元本息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0,800元,是財產權部分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0,800元,應徵裁判費2萬6,299元;第3項請求刊登勝訴啟事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114年1月1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再審起訴之裁判費應徵3萬0,799元(26,299+4,500=30,799),然再審原告僅繳納27,002元,尚應補繳3,79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字第68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決定書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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