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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4號

指定管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麗芬賴秀蘭翁儀齡

聲請人
尹世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沈錫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557號),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規定,受理小額程序上訴事件之上級法院,為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為管轄之指定者,係為確保當事人所提民事事件得受法院公平審判,以保障其訴訟權,故所稱之直接上級法院,自係指審判上管轄各該爭議事件之上級法院,而與司法行政上之各級法院上下隸屬者無關(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557號),聲請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受理小額事件第一審為臺北地院(獨任法官),該事件於審判上之直接上級法院為該法院合議庭。因此,本件聲請指定管轄事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聲請人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臺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翁儀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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