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9號
- 抗告人
- 劉文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