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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郭顏毓楊雅清陳心婷

抗告人
劉文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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