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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書苑林尚諭胡芷瑜

聲請人
黃秀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美卿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0號),承審受命法官未依職權調查證據,未命相對人提出證物正本,未調查相對人委任之律師拒絕答辯、隱匿法律事實、提出內容不實時序表及偽造文書證物,已違反律師法、訴訟詐欺罪,該律師應迴避之情事,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指迴避事由,無非係對法官未依其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證物正本,及未調查相對人之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有無違法不當情事等節,核屬就法官指揮訴訟及調查證據程序等職權行使所為指摘,尚不得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律師迴避亦非本件法官迴避案件處理範圍,此外,聲請人並未釋明承審法官對於本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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