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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賴惠慈賴秀蘭陳彥君

上訴人
張美卿
上訴人
張菊香
上訴人
張美慧
上訴人
張翊庭
上訴人
張瀛方
上訴人
張榮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林沛彤律師
上訴人
楊清華
上訴人
楊慈瀅
上訴人
楊詡惠
上列9人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上訴人
陳明城
上訴人
陳明山
上訴人
陳明浩
上訴人
張榮發
上訴人
張榮華
被上訴人
黃秀緞
訴訟代理人
吳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之㈥第14行、第15至16行(判決第11頁)關於「匯予張傳吉共計500萬元」、「給付張傳吉共計9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匯予張傳吉共計900萬元」、「給付張傳吉共計50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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