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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838號

請求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金吾徐福晋藍雅清李國增高榮宏

上訴人
黃秀緞
訴訟代理人
劉 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上訴人
張美卿
被上訴人
張菊香
被上訴人
張美慧
被上訴人
張翊庭
被上訴人
張瀛方
被上訴人
張榮興
被上訴人
楊清華
被上訴人
楊慈瀅
被上訴人
楊詡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被上訴人
陳明城

陳明山

陳明浩

張榮發

張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按當事人主張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成立,應就與他方間有借貸之意思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月6日持其向第一審被告張傳吉(於訴訟中死亡,被上訴人為其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買受移轉取得之系爭房地向銀行貸款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匯入改制前桃園縣桃園市農會清償張傳吉對該農會同額貸款債務。上訴人除不爭執上開貸款中之1000萬元,用供清償買賣價金外,其餘2000萬元,依其所舉證據不足證明係基於與張傳吉間消費借貸意思表示之合意而為。從而,上訴人依繼承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867萬3588元本息(第一審判決誤算為1867萬4288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攻擊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影響判決結果,不逐一論列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暨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之㈥第14至16行給付金額誤載問題(原審業已裁定更正),泛言理由不備,違反經驗、論理及證據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綜酌本件前次審判決(包括原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8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61號)認定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給付,並非張傳吉負欠上訴人之借款,進而論斷上訴人與張傳吉間無本件2000萬元借款合意,無涉違反爭點效問題,至原判決贅述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3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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