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84號
- 上訴人
-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靖緯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承諺律師
- 被上訴人
-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秀英
- 被上訴人
- 林欣瑩
- 被上訴人
- 高陳綉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志陽律師
- 被上訴人
-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庚」之記載,應更正如下「附表庚」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附表庚(期別:民國;幣別: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⑴ ⑵ 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8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周方慰。 周方慰於本件主張抵銷之債權。 ⒈ 42萬3,812元,及自95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2萬3,812元,及自96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 479萬2,376元,及自10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79萬2,376元,及自10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