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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84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翁昭蓉羅惠雯廖珮伶

上訴人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靖緯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被上訴人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被上訴人
林欣瑩
被上訴人
高陳綉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上訴人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庚」之記載,應更正如下「附表庚」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附表庚(期別:民國;幣別:新臺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⑴ ⑵  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8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周方慰。 周方慰於本件主張抵銷之債權。 ⒈ 42萬3,812元,及自95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2萬3,812元,及自96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  479萬2,376元,及自10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79萬2,376元,及自10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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