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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696號

一、台 李政和與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兩造上訴人各自上訴上訴人李政和擴張上訴聲明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盧彥如周舒雁翁金緞黃明發吳麗惠

上訴人
李政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上訴人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俐洋
訴訟代理人
張 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8號),各自提起上訴,上訴人李政和並擴張上訴聲明,就該擴張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李政和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李政和於原審就其主張民國95至100年間因漏水而不能使用○○市○○區○○路0段000號○○○○○樓地下1樓建物之損失部分,已減縮聲明為請求新臺幣(下同)556萬4,759.5元本息,有民事陳述意見二狀附表1、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原審卷㈥第149、200頁)。經原審就李政和此部分請求,判命對造上訴人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時代管委會)給付239萬6,187元本息,而駁回其餘請求(即316萬8,572.5元本息)後,李政和提起第三審上訴,就此部分損失復聲明請求時代管委會再給付353萬7,772.5元本息,則就其中36萬9,200元本息部分,核屬第三審上訴聲明之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9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李政和與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兩造上訴人各自上訴上訴人李政和擴張上訴聲明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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