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
- 抗告人
-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8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3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本院卷第61-6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