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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范明達黃珮禎張嘉芬

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8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3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本院卷第61-6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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