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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劉又菁吳素勤徐淑芬

上訴人
巢光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巢育誠、巢友銓、翁蓓莉、巢國山、呂錦芳、巢國正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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