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巢光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巢育誠、巢友銓、翁蓓莉、巢國山、呂錦芳、巢國正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