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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51號

請求分割遺產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盧彥如周舒雁吳美蒼邱景芬蔡和憲

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育誠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周尚毅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2年度家抗字第85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自應准許,爰選任周尚毅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前既經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裁判費,其再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51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遺產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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