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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4號

請求分割遺產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玉完邱瑞祥游文科管靜怡陳麗玲

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巢育誠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且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非由當事人欲聲請迴避之法官所審理,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本件抗告人於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上訴訴訟程序(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下稱系爭事件)中,以:受命法官毛彥程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43號裁定駁回伊保全證據之聲請,而未依法調查證據,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乃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原法院以:毛彥程法官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因法院職務調動,系爭事件已非由其審理,抗告人聲請其迴避,不應准許,因而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至高金枝院長、楊絮雲庭長是否有迴避事由,尚與毛彥程法官無涉。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4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遺產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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