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23號
- 聲請人
-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固為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惟依上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欲聲請迴避之法官所審理,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6號、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伊與巢育誠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事件審理中(下稱系爭事件);因伊曾於系爭事件聲請證據保全,經受命法官毛彥程以111年度家聲字第43號裁定駁回,未依法調查證據,足認該法官審理系爭事件顯有偏頗之虞,爰聲請該法官迴避云云。
㈡、然因民國112年8月30日法院職務調動,系爭事件已非由毛彥程法官承辦,此有系爭事件索引卡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稽。足認系爭事件已非由毛彥程法官審理,毛彥程法官就系爭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自有未合。
㈢、從而,聲請人以系爭事件原受命法官毛彥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