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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易字第1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翁昭蓉羅惠雯廖珮伶

原告
劉佳融
被告
林育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本院於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前某時,加入「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家樂福」(後改稱「一度讚」)等年籍姓名不詳之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參與詐騙。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7日晚間6時2分許,向伊佯稱伊先前購物帳號遭盜用須依指示匯款以取消訂單云云,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⑴欄所示時間,在網路銀行以附表⑵欄所示帳戶,匯款附表⑶欄所示款項入附表⑷欄所示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被告於同日19時8分至1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7萬3,000元犯罪所得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伊因追索無門受有7萬3,000元之損害。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於112年2月15日以111度金訴字第306、307、56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於112年10月19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判決(下稱第2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3,000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以言詞及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110年12月7日前某時許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原告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於附表⑴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⑶欄所示款項入系爭帳戶後,被告旋於110年12月7日19時8分至11分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7萬3,000元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致原告受有7萬3,000元損害之事實,據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中自陳明確(見111年度金訴字第306號卷第134、225、228頁),復有ATM監視器翻拍照片影本【見111年度偵字第4220號卷(下稱第4220號卷)第25至29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見第4220號卷第145頁)、受理案件證明單影本(見第4220號卷第147頁)、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見第4220號卷第155頁)、通報單影本(見第4220號卷第155頁)、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見第4220號卷第15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見第4220號卷第161頁)、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影本(見第4220號卷第165頁)、系爭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見第4220號卷第225頁)可稽,且經本院刑事庭以第2904號判決認定被告有前開二所示犯罪事實,論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確定,經本院調取該刑事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7萬3,0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告選擇合併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同一請求部分,無庸論斷。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萬3,000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6日(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附表(期別:民國;幣別:新臺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⑴ ⑵ ⑶ ⑷ ⑸  日期 匯出帳戶 金額 匯入帳戶 依據卷頁 1 110年12月7日18時52分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0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卷第21、23、157、159、161頁、223、225頁 2 110年12月7日18時57分  2萬3,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簡易字第10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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