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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70號

國家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李慈惠

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規定自明。

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4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惟未據聲請人繳納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70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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