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713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政佑張嘉芬張宇葭

抗告人
黃品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文華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2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固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原法院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尚未送達相對人,故於本件抗告程序,不宜使相對人預先知悉該假扣押之聲請,爰不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先予敘明。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經由法院拍賣程序取得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00樓建物及地下室編號000、000停車位(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惟系爭房屋遭相對人無權占用,經伊對其提起請求遷讓房屋等訴訟並獲勝訴確定(原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2號,下稱另案事件),相對人竟於搬遷時破壞系爭房屋裝潢,致伊受有新臺幣(下同)141萬7,650元之損害,伊已訴請相對人賠償(案列原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3號)。而相對人於另案事件一審判決後,所提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108萬1,600元,經伊執另案事件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後尚餘70萬2,995元(下稱系爭餘額),倘該餘額遭相對人取回,因相對人財產甚少,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伊願供擔保後,請准對相對人之財產於70萬2,995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尚有違誤,爰求為廢棄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語。

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倘聲請假扣押僅釋明假扣押之請求,而對假扣押之原因,未能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縱其聲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後准債權人為假扣押。

四、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依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另案事件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起訴狀等(見原法院卷第15至34頁,本院卷第17至24頁),固堪認已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惟就假扣押原因,抗告人雖提出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相對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憑(見原法院卷第36至37頁、本院卷第25至27頁),惟觀諸該等資料上相對人有利息收入及土地,及抗告人自陳相對人於另案事件一審判決後,即提出108萬1,600元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見原法院卷第35頁)以考,難謂相對人取回系爭餘款係為脫產而無意清償,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亦不足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仍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713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