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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再易字第57號

給付保險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蒨儀林于人羅惠雯

再審原告
周紹隆
訴訟代理人
周政律師
再審被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胡珮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11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1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宣示時確定,再審原告於同年6月26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本院卷第3頁),未逾30日不變期間,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略以:原確定判決援引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依文義解釋伊於98年3月29日向再審被告投保之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及健康、醫療保險附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之「住院」係須暫時以醫院為家之謂,卻又謂上開「住院」之契約內容無疑義之情,無庸另為契約解釋云云,有錯誤適用或消極不適用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伊因罹患○○○○○○住院,並曾獲得再審被告理賠保險金,原確定判決卻容許再審被告背棄伊形成之正當信賴,拒絕給付保險金,消極不適用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準此,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等語。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駁回。

三、按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週、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解釋契約不當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

四、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未依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後段規定,將「住院」作有利於再審原告之解釋,有錯誤適用或消極不適用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云云。然查原確定判決係依系爭保險契約之「住院」條款定義,及一般人所稱住院為暫時以醫院為家之文義,並參以精神衛生法於96年已修正將日間住院改為日間留院等沿革,以及再審原告投保當時適用之精神衛生法規定,認定系爭保險契約之「住院」文義明確,不含日間留院或日間住院,自無契約內容有所疑義之情,而毋庸另為契約解釋,更遑論是否採有利再審原告之解釋方式等語(見原確定判決第4頁之2.、3.,第5頁之4.,第6頁之5.),可見原確定判決已認定系爭保險契約之住院定義並無疑義,並據此認定本件無再適用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後段規定,另為契約解釋問題,自無再審原告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至於再審原告主張伊先前曾獲再審被告理賠保險金,原確定判決卻允許再審被告此次拒絕給付,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之誠信原則云云,查原確定判決業已敘明:「因各次保險金之請領,應依各次保險事故之發生是否符合保險契約規範為個別認定,自無從逕以此推認被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本次日間留院之治療亦符合系爭保險契約要件」(見原確定判決第6頁之6.),再審原告實係就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所為之論斷再為爭執,與適用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錯誤之情形無涉。從而,再審原告執此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云云,洵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無庸調查即堪認無據,是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57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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