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1號

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紀文惠王育珍賴武志

聲請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其聲請再審狀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法定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書狀其餘內容,係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訴字第5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是以,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未敘明。依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