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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再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賴惠慈林伊倫陳彥君

抗告人
邵曰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簡榮生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本院114年度醫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備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114年10月2日對於本院114年度醫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醫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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