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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抗字第2號

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翠華饒金鳳藍家偉

聲請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42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若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不服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421號確定裁定(下稱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稱確定裁定無視伊確實無資力之事實,違反社會救助法第1條、第2條規定,有違背公共利益,為違法裁判云云。惟未表明合於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再審事由並指明具體理由,揆諸前開說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從而,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再抗字第2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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