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劉靜嫻陳昆煇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3號

上訴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冲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複代理人
王 馨
被上訴人
甲○○

      丁○○

      乙○○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甲○○、丁○○、乙○○、丙○○、戊○○為被上訴人陳李梅、陳新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陳李梅於81年10月23日死亡、陳新發於93年5月15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上訴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被上訴人甲○○、丁○○、乙○○、丙○○、戊○○為被上訴人陳李梅、陳新發之繼承人,該繼承人應即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李錦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8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3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