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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許正順滕允潔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

抗告人
莊榮兆

上抗告人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1年2月8日對本院同年1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於101年4月12日以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抗告,自有未洽。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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