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上抗告人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1年2月8日對本院同年1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於101年4月12日以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抗告,自有未洽。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