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號
- 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陳旦
- 訴訟代理人
- 張迺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亞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鎮
- 被上訴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京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至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雯麗律師
周瑤敏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二所示期別二十三之金額「六百五十八萬五千九百四十一元」記載,應更正為「六百五十六萬五千九百四十一元」;期別二十六之金額「八百一十八萬三千零一十六元」記載,應更正為「六百一十八萬三千零一十六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