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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熙嫣黃雅惠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一號

聲請人
端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斯明

右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

十六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附表項目二、三、六經認定為聲請人同意自行吸收部分,及追減金額為十三萬三千九百六十六元乃兩造於本院所不爭,而於聲請人請求金額中扣除,並無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黃 雅 惠

    法 官 詹 文 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紀 昭 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一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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