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一號
- 聲請人
- 端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斯明
右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
十六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附表項目二、三、六經認定為聲請人同意自行吸收部分,及追減金額為十三萬三千九百六十六元乃兩造於本院所不爭,而於聲請人請求金額中扣除,並無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