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四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三四八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六日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