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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四八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三四八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六日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四八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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