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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九一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魏大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九一四號

抗告人
P.T Opp
法定代理人
丙○○
抗告人
香港商台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共同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相對人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翁清坤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八十九年國貿字第三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P.T Opportunities Fund及香港商台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台盛公司)分別為英屬開曼群島、香港籍公司,二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均無事業所及營業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命其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等情(原審准相對人之聲請,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為相對人預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下同)九十五萬七千八百元)。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台盛公司雖為香港籍公司,惟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辦事處,並指派中華民國籍之田玉平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業向經濟部登記在案。而另一抗告人P.T Opportunities Fund雖為英屬開曼群島籍公司,然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為中華民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且該公司資金規模約六億元,並無不能支付訴訟費用之虞。詎原審未查,逕以抗告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由,以裁定命抗告人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所為之聲請等語。

三、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換言之,祇須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即有供擔保之原因,至於其在中華民國有無財產、為中國人、外國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均非所問。又所謂「住所」,乃自然人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區域;所謂「事務所」,即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住所,指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久設之意思設於一定區域之謂;而所謂「營業所」,則係指從事商業或其他營業之場所。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P.T Opportunities Fund及台盛公司,分別為英屬開曼群島、香港籍公司,主事務所各設於英屬開曼群島喬治城及香港灣仔,二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均無事務所或營業所乙節,業據其於起訴狀、抗告狀記載明確(見原審卷宗第四頁、本審卷宗第五頁)。揆諸前開說明,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命抗告人預供訴訟費用擔保,即有理由,應予准許。抗告人雖以:抗告人台盛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辦事處,而抗告人P.T Opportunities Fund之法定代理人丙○○為中華民國籍,在中華民國有住所,且該公司資本雄厚,並無不能支付訴訟費用之虞等語置辯,並提出經濟部核發之報備卡及丙○○之身分證為證。惟依抗告人台盛公司提出之報備卡所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所設之「辦事處」,僅屬代辦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業務之性質,與上揭「事務所」或「營業所」具有獨立之組織、財產等顯有不同。而抗告人P.T Opportunities Fund之法定代理人丙○○雖屬中華民國籍,然此與該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全然無涉。且如前所述,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者,祇須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事務所或營業所,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要件,是抗告人P.T Opportunities Fund有無財產足以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並非所問。抗告人執此為由,提起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美 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九一四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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